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T17150-1997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为准确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17-2002《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保障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工作人员及探伤场所相关联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起草了这一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以便统一监测的项目、方法和周期,成为上述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配套技术规范。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附录C、附录D规范性是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永康。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monitoring procedure for industrial X-ray detection
GBZ150-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及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500kV以下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木。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17 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3 总则 3.1 监测目的 本标准根据GBZ117的要求,确定了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和有关检查的项目、方法和周期,并对结果进行评价。 3.2 监测仪器 3.2.1 监测仪器检定 用于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放射防护监测的仪器,每年至少由法定计量部门检定一次,并取得合格使用证明书。有效期内的监测仪器经可能涉及计量刻度的重大维修后,必须重新进行检定。 3.2.2 监测仪器性能要求 用于监测散漏辐射的仪器应具备下列主要性能: a)最小量程0~10μGy·h-1; b)能量响应30~500keV±30%; c)读数响应时间小于15s。 3.3 监测记录与报告 工业X射线探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应按附录A(资料性附录)给出原始记录,并按附录B(资料性附录)出具监测报告。 4 X射线探伤装置的监测和检查 4.1 泄漏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监测 4.1.1 监测环境 试验室应无其它电离辐射的干扰。在进行监测时X射线管应距墙壁2m以上,距焦点2m以内不应有其它散射体。 4.1.2 监测方法 X射线管出束口用10个半值层的铅罩严密覆盖,半值层数据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在额定管电压、管电流照射条件下监测附录D(规范性附录)中图示位置的空气比释动能率。辐射探测器(电离室)中心与X射线管焦点之间的距离为1m。 4.1.3 监测周期 a)新产品或老产品砖厂投产前,应进行型式试验。 b)对连续生产中的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每年至少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1次抽验。 c)对正在使用中的便携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每年监测1次;对固定式工业X射线探伤装置至少每2~3年监测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d)验收监测应按出厂指标或订货合同要求,但放射防护指标必须符合GBZ117的要求。 4.1.4 结果评价 根据GBZ117的要求X射线探伤装置在额定工作条件下,距X射线管焦点1m处的泄漏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应符合表1要求。
表 1
管电压,kV |
泄漏射线空气比释动能率,mGy·h-1 |
<150 |
<1 |
150~200 |
<2.5 |
>200 |
<5 |
4.2 X射线探伤装置的安全性能检查 对X射线探伤装置进行监测时,应对装置的下列辐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 a)X射线管头组装体是否能在任何需要的位置上锁紧。 b)X射线管头组装体是否安装了限束装置。 c)X射线管出束口孔径是否不大于额定最大有用线束射出所需尺寸。 d)X射线管套上是否具有制造厂名称或商标;型号及序号;X射线管的额定管电压、管电流;焦点的位置;出厂日期等标志。 e)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探伤装置的控制器与X射线管或高压发生器的连接电缆是否不短于20m。 5 X射线专用探伤室的监测和检查 5.1 探伤室周围辐射水平的监测 5.1.1 环境辐射水平巡测 专用探伤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特别是验收监测时应首先进行周围辐射水平的巡测,以发现可能出现的高辐射水平区。巡测范围应根据探伤室设计特点、照射方向及建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决定。例如,无顶或薄顶探伤室,如需向上照射时,应巡测距离探伤室墙不同距离处的辐射水平分布。无固定照射方向的探伤室在有用线束照射四面屏蔽墙时,应巡测墙上不同位置及门上、门四周的辐射水平。设有窗户的探伤室,应特别注意巡测窗外不同距离处的辐射水平。 5.1.2 定点监测 一般应监测以下各点: a)通过巡测,发现的辐射水平异常高的位置; b)探伤室门外5cm离地面高度为1m处,测门的左、中、右侧3个点; c)探伤室墙外或邻室墙外5cm离地面高度为1m处,每个墙面至少测2个点; d)人员经常活动的位置。 5.1.3 监测周期 专用探伤室建成后必须由预防性设计审核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当原设计变动时也应进行验收监测。 正在使用的专用探伤室,每年至少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5.1.4 结果评价 探伤室周围非放射工作人员居留侧辐射水平应不大于2.5μGy·h-1。放射工作人员居留侧辐射水平应不大于25μGy·h-1。 5.2 探伤室的安全检查 对正在使用中的专用探伤室必须检查探伤室防护门-机联锁装置,以及出束信号指示灯等安全措施。 6 现场探伤作业场所的监测 6.1 划区监测 6.1.1 使用移动式或便携式X射线探伤装置进行现场探伤时,都必须根据GBZ117的要求,通过巡测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或声、光报警装置。 6.1.2 当X射线探伤装置、场所、被检物体(材料、规格、形状)、照射方向、屏蔽等条件发生变化时,均应重新进行巡测,确定新的划区界线。 6.2 监测周期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场所监测: a)新开展现场X射线探伤的单位; b)每年抽检一次; c)在居民区进行的现场探伤; d)发现个人剂量超过调查水平时。 6.3 结果评价 应将被检物体周围场所的空气比释动能率在40μGy·h-1以上的区域划为控制区,控制区边界外空气比释动能率4μGy·h-1以上的区域划为管理区。
|